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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苏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苏某某、苏某某申请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申请人苏某某、苏某某彩礼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中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