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骗取贷款一案,由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黑哈依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以找人为其顶名贷款的方法,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多次在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贷款,其将贷款改变用途,且至今未还。1、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农户冯某某以种地为由与其办理互保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2、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张某某、柴某甲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3、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刘某某、苑某某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已归还117000元,尚有83000元未归还。4、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邹某某、陈某某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5、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柴某乙、张某某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其中张某某名下的100000元贷款已归还,柴某乙名下的100000元尚未归还。6、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朱某甲、朱某乙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朱某乙名下的100000元贷款已归还,朱某甲名下的100000元尚未归还。7、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找松花江农场居民朱某丙、杨某某为其顶名贷款,骗取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实施骗取贷款犯罪7起,骗取贷款合计人民币108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农户互保贷款档案、信用社损失认定、贷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证人冯某某、张某某、柴某甲、刘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柴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黑龙江容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欺骗手段在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安克审 判 员  齐 莹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