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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亚均与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均,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均,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垒(系张亚均之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杜社村西。法定代表人傅海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亚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家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法官江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旋家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凯旋家具公司不服京通劳仲字(2014)第4362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凯旋家具公司不支付张亚均住院医疗费85640.96元,另要求张亚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亚均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凯旋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亚均为本埠农业户籍。2012年12月1日,张亚均至凯旋家具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2014年9月起,凯旋家具公司始为张亚均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张亚均因患病分别于2014年7月2日至7月2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29日至9月2日、9月19日至9月23日于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填报医保类型为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医药费总额为113728.23元。由于张亚均参加了新农合,故上述医药费已由新农合直报67201元,个人实际支出为46527.23元。一审庭审中,张亚均主张凯旋家具公司在2014年9月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凯旋家具公司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其报销医药费。凯旋家具公司称张亚均的医药费已经由新农合报销过一部分,现凯旋家具公司同意向张亚均支付医保可报销和新农合已报销部分的差额,以弥补张亚均的损失。张亚均对此不予认可,坚持由凯旋家具公司支付医保可报销金额,不同意扣除新农合已报销部分。经一审法院查明,如按照医保核算,张亚均全部医药费可报销金额为85640.96元(凯旋家具公司、张亚均对该金额亦予以认可),张亚均仍需支付28087.27元。一审法院另查,张亚均曾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凯旋家具公司报销住院医药费114480.79元及门诊医药费752.56元。2014年12月1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判令凯旋家具公司支付张亚均住院医药费85640.96元,驳回了张亚均的其他仲裁申请。裁决作出后凯旋家具公司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作为用人单位,凯旋家具公司应当依法为张亚均缴纳社会保险,因其未为张亚均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亚均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故对此损失应当由凯旋家具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依据损失赔偿的“填平原则”,张亚均亦不能因此而获益,即同时获得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重复报销,故新农合已报销部分应予扣除,凯旋家具公司应支付张亚均医保可报销和新农合已报销部分的差额,具体金额由该院核定(85640.96元-67201元=18439.96元),故对于凯旋家具公司要求不支付张亚均住院费85640.96元的诉求,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过高要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凯旋家具公司支付张亚均住院医药费18439.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凯旋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亚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推翻了仲裁委的合法裁决,支持凯旋家具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明显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凯旋家具公司应赔偿的合理部分是仲裁委依法裁决的85640.96元,而不是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的18439.96元。首先,凯旋家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是过错方,张亚均作为受害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的医保报销问题,还影响到张亚均以后的养老、失业、工伤等问题。张亚均不幸患病,依法为自己获取自己的救命钱,并无获益。新农合是张亚均自愿缴纳,与凯旋家具公司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任何关系。综上,张亚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凯旋家具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亚均住院医药费85640.9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凯旋家具公司承担。凯旋家具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庭审中,张亚均认可如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如经过社会保险核定报销,则新农合不会再对上述住院医疗费进行重复报销。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住院收费票据、新农合报销审批单、仲裁裁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凯旋家具公司未依法为张亚均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亚均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凯旋家具公司应对张亚均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张亚均的损失为限。本案中,张亚均可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为85640.96元,其中的67201元已由新农合报销,由于新农合与社会保险并不会对同一笔医疗费进行重复报销,故凯旋家具公司未依法为张亚均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亚均的实际损失系张亚均医保可报销部分与新农合已报销部分的差额(85640.96元-67201元=18439.9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张亚均在新农合对其部分费用已经报销的情况下,主张凯旋家具公司仍应全额赔偿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亚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