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爱翠与李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翠,李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姚爱翠。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翠诉被告李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翠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姚爱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