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沛相与被执行人刘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曹沛相,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正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沛相与被执行人刘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