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献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滔滔。被告:陈献龙。原告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临海市滔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