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某某、罗某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某某,罗某某,郝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尚村信用副主任。被告彭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某某、罗某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