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克芳与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芳,徐伟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刘克芳。被告徐伟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芳与被告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克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