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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克芳与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芳,徐伟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刘克芳。被告徐伟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芳与被告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克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