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正铭与李延林、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铭,李延林,范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郭正铭,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林,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林少杰、郑家麟,分别系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范小玲,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铭诉被告李延林、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诉讼保全费1445元,共计3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正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