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昱含与张羽彤、达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昱含,张羽彤,达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管字第4号原告郭昱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凯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羽彤,女,满族。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纪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郭昱含诉被告张羽彤、达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达纪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达纪东与被告张羽彤离婚后,其现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达纪东的住所地虽为兰州市城关区,但被告张羽彤的住所地为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张羽彤虽向法庭提交个人租房合同拟证明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居住,但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2月4日,不能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告向被告张羽彤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被告达纪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达纪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