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