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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与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吕临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瞿良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7033.3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