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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李某,系平朔车管中心职工。被告宣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典礼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宣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宣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生活极不和谐,且被告脾气反常,经常与原告无端争吵,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对此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尤其是在2013年12月27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出家门,至此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不可能继续生活下去,只好在2014年3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2014)朔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时至今日已过六个月,被告也一直对此事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宣某乙、宣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付抚养费。被告宣某甲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现在无法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宣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宣某丙。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4)朔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时至今日已过六个月,被告也一直对此事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复印件以及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婚后还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和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不应以过激和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以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使原告以离婚方式去解脱。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俊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