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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吕汉钢、王妃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被执行人吕汉钢。被执行人王妃英。被执行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汉钢所有的浙D×××××马自达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汉钢所有的浙D×××××马自达轿车壹辆(车辆识别代号LFPM4ACCXC1A41030,发动机号804683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科贵审 判 员  沈国强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