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吕汉钢、王妃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被执行人吕汉钢。被执行人王妃英。被执行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5)杭拱执民字第87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汉钢所有的浙D×××××马自达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汉钢所有的浙D×××××马自达轿车壹辆(车辆识别代号LFPM4ACCXC1A41030,发动机号804683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科贵审 判 员 沈国强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