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江与被执行人赖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江,赖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江,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志华(又名李鹤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金江与被执行人赖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调确字第11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金江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调确字第11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