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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立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石奇林因与被申请人翟鑫及一审被告张三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奇林,翟鑫,张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审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奇林,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鑫,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职工。一审被告:张三保,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石奇林因与被申请人翟鑫及一审被告张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奇林申请再审称:实际借款人为任蛇,出借时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共1万2千元,实际借款金额为8万8千元,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2月6日。石奇林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石奇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奇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布仁审 判 员  吉亚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