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彦廷,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3日,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终结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鲍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