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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平、张会先诉辽阳市政府违法拍卖住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1号起诉人:李平,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辽化工程公司,干部。起诉人:张会先,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道,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民警,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李平、张会先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辽阳市政府尚书苑小区案件善后处置小组拍卖尚书苑小区一期团购住宅楼的行为违法,拍卖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平、张会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