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聪富、郭钦仁、郭熔年、郭志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聪富,郭钦仁,郭熔年,郭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被执行人郭聪富,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郭钦仁,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郭熔年,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郭志龙,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聪富、郭钦仁、郭熔年、郭志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聪富、郭钦仁、郭熔年、郭志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聪富、郭钦仁、郭熔年、郭志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3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