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28号原告蓝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