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与李君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李君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束城镇管德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会来,经理。被告李君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间市茂源化工清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马俊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