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以与被告李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黄靖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蒙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