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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以与被告李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黄靖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蒙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