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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陆卫忠与被告魏林武、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忠,魏林武,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陆卫忠。委托代理人施玉华,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林武。被告刘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负责人戴振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玉婷,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忠与被告魏林武、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卫忠于2015年5月14日以“待原告陆卫忠二次手术后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元,由原告陆卫忠负担。审判员  沈亭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