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驰与孟海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孟海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马驰。被告孟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与被告孟海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 判 长 杨安坤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