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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驰与孟海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孟海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马驰。被告孟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与被告孟海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 判 长  杨安坤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