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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喻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喻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村张家宅XXX-XXX号XXX室,用螺丝刀撬锁入户,窃得被害人张甲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联想牌E49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三星牌蓝调NV106HD数码相机1台。嗣后,被告人喻某又至相邻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村张家宅XXX-XXX号XXX室,用螺丝刀撬锁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联想牌G480型笔记本一台及现金人民币200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的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后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甲、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喻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喻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喻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