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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窦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212号原告窦某。被告丁某。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窦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