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郝连敏与吕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敏,吕志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郝连敏,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被告吕志成,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连敏与被告吕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郝连敏承担。审判员 李柄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英兰龙井市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