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马某甲,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洪克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