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金水、谭影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水,谭影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立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东路麻章区政府旧办公楼504房。法定代表人:林琴,该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水,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影丽,女,汉族。上诉人荣盛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广东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金水、谭影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4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荣盛广东公司上诉称,其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湛江市赤坎区华田路2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涉及的不动产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故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荣盛广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人荣盛广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 迅审判员 冯华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