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邓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01号罪犯邓勇,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邓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勇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