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国聪与陆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聪,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聪。被执行人:陆俊男。本院在执行(2014)浙甬商终字第1222号孙国聪为与陆俊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俊男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陆俊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国聪借款4535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孙国聪如发现陆俊男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