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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舜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647号安徽舜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46411.60元,逾期利息1879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5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50元、质量鉴定费50000元、损失鉴定费6000元,执行费6010元。以上:413550.6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