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学军,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多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军诉被告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制种款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军承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