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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陆市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云路17号。代表人刘加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应赔付申请执行人李威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已经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