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怀利与张亮、赵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利,张亮,赵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朱怀利,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亮,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赵有平,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怀利诉被告张亮、赵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