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冀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冀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某某公司挂车欲从某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装运螺纹钢运至北京,在物流中心连轧库装运完成并在某某公司南门检斤放行后,陈某某又返回连轧库,事先与其预谋的被告人陈某甲(连轧作业区乙班班长)以补钢名义又为其多装14mmHRB400E型螺纹钢两捆,总重量5.66吨。后陈某某驾车运送过程中,在滦平县XXX乡XXX村将多装的两捆螺纹钢卖给被告人冀某某,冀某某明知该钢筋来源非法仍以14400元收购。经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4mmHRB400E型螺纹钢4月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吨,5.66吨该型号螺纹钢总价格为人民币17829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某某公司挂车欲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装运螺纹钢运至北京,在物流中心连轧库装运完成并在某某公司南门检斤放行后,陈某某又返回连轧库,事先与其预谋的被告人陈某甲(连轧作业区乙班班长)以补钢名义又为其多装14mmHRB400E型螺纹钢两捆,总重量5.66吨。后陈某某在驾车运送过程中,将多装的两捆螺纹钢卖至滦平县XXX乡XXX村被告人冀某某处,冀某某明知该钢筋来源非法仍以14400元收购。经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4mmHRB400E型螺纹钢4月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吨,5.66吨该型号螺纹钢总价格为人民币17829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5000元,赔偿损失9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款6000元、赔偿损失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3日晚上6点左右,他驾驶冀HB23**的挂车从某某公司连轧库往北京运送螺纹钢,在装运完成并在某某公司南门检斤放行后,他又开车返回到连轧库,见到装车的班长陈某甲说:“你给我再装两捆,一捆给你3000块钱”,陈某甲同意了并安排工人又往其的挂车上面装了两捆螺纹钢。后他开车到滦平县XXX村附近一个补胎的地方,将多装的两捆螺纹钢以每根36元的价格卖给了补胎的老板,得款14400元。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他是某某公司物流中心连轧作业区乙班班长。2014年4月3日下午6点多钟,陈某某把已经装好螺纹钢的车经过检斤之后又开回连轧库,让他以补钢的名义给其驾驶的挂车多装两捆螺纹钢,说装完之后给他些好处,于是他就安排天车工和库工给这辆车又装了两捆直径14mm400E型螺纹钢,装完之后陈某某就开车走了。3、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3日晚上10点多钟,有一个拉钢筋的半挂车司机来修理部补胎。司机问他是否收购钢筋,他同意后司机用撬棍从车上卸下两捆钢筋,每捆200根,他是以36元一根的价格收购的,共计付给司机14400元。他用小铲车把两捆钢筋铲在一起,整理好之后,用废旧的汽车苫布盖了起来,用轮胎压好,存放在修理厂的院子里,打算之后再处理。4、证人康某某(某某物流中心成品车间连轧库作业长)证言及书证某某公司物流中心岗位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证实,陈某甲是某某公司物流中心连轧作业区乙班班长,班长的职责是负责班组人员,按照某某公司下发的成品库监装钢材发货岗位标准化内容作业,组织当班工人入库和出库。5、辩认笔录、指认销赃地点及赃物照片证实,(1)冀某某辩认出陈某某是卖给其螺纹钢的人;(2)陈某某辩认出冀某某是收购螺纹钢的男子;(3)陈某某对销赃地点进行辩认;(4)陈某某指认销赃地点照片。6、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检斤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冀某某处扣押螺纹钢5.6吨,并将扣押的赃物发还被盗单位某某物流有限公司。7、丢失报告、发货清单证实,被盗单位丢失螺纹钢的有关情况。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14mmHRB400E型螺纹钢4月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吨。9、退赃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5000元,赔偿损失9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款6000元、赔偿损失9000元。10、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承德分公司物流中心连轧作业区乙班班长,与被告人陈某某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价值17829元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冀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追回,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冀某某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三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立群审判员 王恩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