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家敏与刘保国、姜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家敏。委托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国,农民。被告姜荣蕾。原告李家敏与被告刘保国、被告姜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洪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保国、被告姜荣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敏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保国因资金紧张找到原告李家敏借款18300元,约定2015年1月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保国、被告姜荣蕾在法定答辩期内无答辩,放弃质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家敏与被告刘保国系朋友关系,被告刘保国因资金紧张找到原告李家敏借款18300元,并为原告李家敏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刘保国借李家敏现金18300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元整到2015年1月5日还清。借款人刘保国2015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李家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李家敏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刘保国与被告姜荣蕾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被告刘保国书写的欠条一张、盐山县小营乡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保国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家敏借款18300元,事实清楚,并由被告刘保国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借款是发生在被告刘保国与被告姜荣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保国、被告姜荣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敏借款18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刘保国、被告姜荣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洪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