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吴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吴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徐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锦水路。被告刘某,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筠泉路。被告吴某,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高安大道。被告黄某,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高安大道,系刘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吴某、黄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房产、机动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外债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吴某、黄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房产、机动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外债权),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