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昌,农民。2006年10月12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4月22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前罪所判缓刑部分,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至8月13日,被告人郑昌在本市雁塔区绿地世纪城B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经营赌博游戏厅。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接指令赶赴现场检查,当场抓获郑昌,查获单面“海洋故事”游戏机30台、违法所得614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游戏机均系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昌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郑昌系累犯,赌博机数量和违法所得均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郑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昌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郑昌在本市某某区绿地世纪城X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经营赌博游戏厅。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检查,当场抓获郑昌,查获单面“海洋故事”游戏机30台、违法所得三千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游戏机均系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昌的供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昌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二、违法所得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