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立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赞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立行字第4号起诉人:于赞成。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于赞成的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返还征地补偿款37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于赞成与宁津县人民政府就其土地补偿发生争议,应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本院亦曾对其进行告知。现于赞成在未提供其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赞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宋冬梅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