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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立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赞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立行字第4号起诉人:于赞成。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于赞成的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返还征地补偿款37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于赞成与宁津县人民政府就其土地补偿发生争议,应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本院亦曾对其进行告知。现于赞成在未提供其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赞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宋冬梅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