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琼芳与林青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芳,林青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17号原告:吴琼芳,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新园。委托代理人:黄波,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香,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桃源居。原告吴琼芳诉被告林青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