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跃涛与熊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跃涛,熊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江跃涛,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熊晓琴(常用名:熊小琴),女,汉族,住什邡市湔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晓琴的银行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晓琴价值40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