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张耀、石旺先、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张耀,石旺先,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张明军,男,1993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龙,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耀,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石旺先(曾用名石望先),男,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亚洲,湖北省黄梅县孔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彩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成,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仕洲,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军诉被告张耀、石旺先、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张明军的委托代理人张艳龙亦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审 判 长 凌劲松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人民陪审员 钱祥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