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白英与钢宝力德、苏都���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英,钢宝力德,苏都那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白英,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钢宝力德,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苏都那木,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白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宝力徳、苏都那木自动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欠款38780元,并支付执行费482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审 判 员 王 金 海助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