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巴宝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巴宝物资有限公司,郑国仲,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为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郑周木,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巴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国仲。被告郑国仲,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为丙。被告郑为丙,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周木与被告上海巴宝物资有限公司、郑国仲、上海方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为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郑周木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周木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