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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东与王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东,王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乔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菊,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魏苏,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东与被告王盼亚、王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乔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