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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香与庄玉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香,庄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蔡香,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庄玉玲,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E4#-05号店面及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E3#-131号储藏间归申请执行人蔡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