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香与庄玉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香,庄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蔡香,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庄玉玲,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E4#-05号店面及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E3#-131号储藏间归申请执行人蔡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