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3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林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当庭领取案件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志海审判员 孙海红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