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平与被告高小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平,高小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宋小平,男。被告高小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平与被告高小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全额退还原告宋小平。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