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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平与被告高小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平,高小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宋小平,男。被告高小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平与被告高小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全额退还原告宋小平。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