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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素德与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素德,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王素德。原审被告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烟店镇。法定代表人陈德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王素德与原审被告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菲 搜索“”